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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嫻 - 教務處 | 2025-08-21 | 點閱數: 70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助學金」自114 年 9 月 10 日起至 114 年 10 月 10 日止受理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一、依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辦理。
二、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訂有「助學金」申請辦法,申請資格為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三、前述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 3 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四、符合上述申請辦法相關規定者,請依辦法第五點申請方式備妥相關證明文件,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寄交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申請(免備文)。申請辦法及表單請參閱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網址: https://www.tf4dr.org/。
五、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規定:「... 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不公開之。…」,受災戶未以書面表示反對公開,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應依規定於網站公開其姓名及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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