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澎湖縣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辦理。
二、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 10 月 15 日止受理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校內收件到 10/07)
三、如有未合規定者(證件不齊、未經學校審核、逾期),概不予審核。
四、申請結果錄取者將另函通知錄取學生領取獎學金,並公布於本府教育處網站;本獎學金不論錄取與否,各項申請表件皆不退還。
五、相關書表格式請逕至本府教育處網站: http ://http://www.phc.edu.tw 最新消息公告項下( 109.9.15 公告)下戴相關資料,申請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影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