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額及獎項:每名 5000 (獎勵 31 名,獎助 5 名)
1.獎勵條件:警察機關編制內現職員工之子女,學業平均 80 分以上,每科均須及格(含操行) 2.獎助條件:因公殉職、死亡、殘廢或受重傷之原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編制內員工子女(病故不予受理)學業平均 60 分以上,每科均須及格(含操行)。 3.未領學校或其他單位機構之獎學金。
註:高一新生,因無高中職成績單,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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