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 114 年 5 月 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0042460 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 18 點規定,業經該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台內地字第 1140113583 號公告修正。
三、相關資訊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 https://reurl.cc/1Kbkgm )下載。
四、請各校以多元方式(例如:學校之官網、專區或社群網站等)適時宣導,提供學生租屋參考運用。
五、檢附來函及行政院公告相關事項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