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申請日期:自 109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0 月 15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校內收件到 10/08)
三、申請對象:凡設籍本縣之居民,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夜間部、補習學校、空中大學)及本縣縣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家境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申請標準,而未享有其他公費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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