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 1140501012 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函,關於大陸委員會函以,臺灣人民領有中共居民身分證或定居證,均屬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3 月 27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34231A 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及大陸委員會原函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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