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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0-08-24 | 點閱數: 431

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091006176 號

主旨:銓敘部函以,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應落實考
績覈實考評意旨,評定適當考績等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9 年 8 月 14 日部法二字第
109496307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受考人考績建
議考列丙等事由一覽表」影本各 1 份。
二、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對於考績年度內經查證
有後附「受考人考績建議考列丙等事由一覽表」所列情形
者,建議考列丙等,惟機關仍應本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立法
意旨,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表現,並與機關內
同官等人員之工作績效相互比較後,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
等次,並應避免重複考評。
三、銓敘部 102 年 1 月 3 日部法二字第 1023681986 號函,以及該部
歷次函釋與本案函釋未合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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