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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珮嘉 - 教務處 | 2024-09-11 | 點閱數: 22

申請資格:肢障者家庭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障別為肢障者(第七類),障礙程度中度、重度、極重度之家庭子女(子女就讀小學以上)。

申請日期:即日起至 10 月 15 日止 (郵戳為憑)

詳細申請辦法及申請書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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