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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珮嘉 - 教務處 | 2024-09-10 | 點閱數: 25

 

申請本案獎學金之學生須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一)就讀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請學校承辦人確實審核申請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未具原住民身分者,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二)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發給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若已申請原住民相關獎學金,請勿重複申請)。

1、依據該要點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不得重複領取係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若該項獎學金同樣是由學業成績比序,則視為重複。

2、其餘一般獎學金(非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該要點重複領取所限制的範圍。

3、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之「助學金」,因與本案「獎學金」性質不同,故不在此限。

(三)於前一學期改過銷過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意即獎懲表上不能出現小過)。

三、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申請學業優秀獎學金,各階段獎學金金額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 5,000 元。

(二)國民中學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 3,000 元。

四、本案獎學金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申請時間:請各校審查學生之申請文件後,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申請資料請於 113 年 9 月 25 日(星期三)前,將申請資料造冊檢送本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彙整。

2、申請文件:

(1)申請書:如附件,該要點已於 112 年 8 月 7 日公告修正,申請表亦已更新,請務必使用公告格式申請,勿沿用舊表。

(2)身分證明文件:以能辨識原住民族身份即可,可提供戶口名簿影本、學籍系統查詢資料或教育部學生資源網資料,需顯示申請學生之原住民族別(截圖列印後蓋教務處之戳章)。

(3)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暨獎懲紀錄(或證明)文件,國小階段無獎懲紀錄者無需附件。

(4)申請書中,「年級」請填寫原年級(所送成績單之年級)

3、就讀國中一年級及市立高中一年級學生皆可申請本案獎學金,請至原就讀學校辦理申請,並請於申請單上勾選「畢業生」。

(1)國中一年級學生請至原就讀國小辦理申請,並檢附國小六年級下學期成績單。

(2)高中一年級學生請至原就讀國中辦理申請,並檢附國中三年級下學期成績單。

校內收件至 113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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