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131200723 號 主旨: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3 年 8 月 26 日院臺法字第 113101953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依旨揭注意事項第 6 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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