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二)字第 1131011162 號
主旨:轉知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教評會設置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之實務執行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7 月 11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6001340 號函(如附件)、 111 年 12 月 28 日「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五屆第 1 次會議」及 113 年 3 月 15 日「學校教評會及聯合教師甄選簡章相關事宜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教評會設置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二、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三、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之審議。四、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審議。五、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同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議事項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三、為研議保障兒少參與教評會之適當機制,教育部經召開會議討論,並將結論提至 111 年 12 月 28 日召開之「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五屆第 1 次會議」報告,依上開會議決議意旨,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審議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事項時,為廣納多元聲音,
得依教評會設置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視需要邀請學生代表列席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