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130687308 號 主旨:有關「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之補充規範,詳如附銓敘部函及令釋,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3 年 5 月 10 日部法一字第 1135702845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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