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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健何 - 研習資訊 | 2024-04-11 | 點閱數: 83

說明:

一、依據本署 112 年 12 月 18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20175212 號函(諒達)。

二、本署「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本土語文活動及獎勵教師進修本土語文補助實施計畫」補助第三項「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於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7 月 31 日仍在修讀中亦可提出申請。

(一)申請資格:高級中等學校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 111 學年度及 112 學年仍在修讀閩南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且有意願於修畢後配合學校排課需求擔任本土語授課教師。

(二)補助經費:符合前開條件教師經學校同意,學校因應教師修讀學分班之課程準備,進行課務調整或減授課(每師、每週最多 2 節課)致增加之費用,每位教師補助新台幣(以下同)4 萬元,每校最高核定 20 萬元。

(三)補助期程: 1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放寬資格

條件於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7 月 31 日仍在修讀閩語文/ 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審核公告通過補助之學校,請於補助期程內完成相關經費核銷。

(四)各校就該名符合資格之教師以申請一次經費為限。

三、本計畫應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 配年度預算額度,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四;第二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五;第 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 最高百分之九十,地方政府應編足相對分擔款。因故未執行計畫者,應將補助經費全數繳回。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請依申請補助項目,按附表注意事項說明檢附相關申請資料,於 113 年 4 月 15 日前函報所屬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法務部矯正署)。請於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將不受理。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 113 年 4 月 22 日前完成初審,於 113 年 4 月 30 日前將初審彙整表(附表六),依補助項目順序彙整轄屬學校申請資料,以掛號(郵戳為憑,免備文)郵寄至國立臺南大學本土語文中心「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本土語文活動及獎勵教師進修本土語文補助」專案小組 收( 70049 臺南市中西區慶中街 206 巷 6 弄 12 號; 06-2133111 ,分機 5783 ;聯絡人:蘇沛世)。

六、如有相關問題,請洽高級中等學校本土語文教育資源中心助理蘇先生,電話:(06)2133111 ,分機 5783 ;信箱: supeishih@gm2.nutn.edu.tw

七、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本土語文教育資源中心推動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本土語文活動及獎勵教師進修本土語文補助實施計畫」及申請表件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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