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090807572 號 主旨:有關公務員運用自身知識產能為基礎而形成之智慧財產所 獲致之正常利潤有無涉及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稱 經營商業,詳如附銓敘部令釋,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9 年 7 月 2 日部法一字第 10949502622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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