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局 113 年 3 月 7 日南市衛企字第 1130047410 號函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新法規定,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標示不得低於該面積百分之五十, 113 年 3 月 22 日起違者全面開罰。本次宣導主題為「菸盒警示圖文面積加大至 50%, 3 月 22 日上路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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