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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及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培訓及管理實施計畫辦理。
二、申請資格:本市已取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以下簡稱鑑定評估人員)之教師或教保員。
三、申請日期及方式:即日起至 115 年 9 月 9 日(星期三)止,請將資料郵寄至臺南市中西區永福路二段 86 號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中心黃老師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四、申請說明:
- (一)申請進階晉級:已取得本市鑑定評估人員資格者欲進階晉級,請依申請階段填寫申請表(如附件 1 或附件 2),並檢附相關資料。
- (二)申請外縣市或國教署換證:已取得外縣市或國教署鑑定評估人員資格者,且仍屬有效期內,請依申請階段填寫申請表(如附件 3 或附件 4),並檢附相關資料。
- (三)注意事項:
- 初階晉級進階測驗工具研習與實作,請附該測驗證書影本或研習紀錄,研習證明之對應研習紀錄請用螢光筆劃記,並加蓋職章及與正本相符,俾利審核。
- 認證的研習若有多個實作紀錄(附件 5 ),請分述各施測日期。
- 若參加本市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培訓制,無須提出申請,完成培訓課程且通過審核,則逕發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