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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局 114 年 7 月 18 日南市教特(三)字第 1141022813 號函(諒達)辦理。
二、送件注意事項:
(一)本市轄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若有提報「情緒行為障礙」(含新提報、重新評估、移除特教身份)鑑定者,承辦人員請與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充分溝通,協助其瞭解鑑定相關事宜並取得同意後,方得進行後續蒐集資料及鑑定工作等事務。
(二)個案資料及能力現況紀錄表:請於本(114)年 10 月 8 日前,國中小階段學校至線上填報系統【22593】號上傳檔案;高中階段學校至線上填報系統【22594】號上傳檔案。
(三)線上提報:請於 114 年 9 月 22 日(星期一)至 10 月 3...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 依據 114 學年度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計畫辦理。
二、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障鑑定提報區間自 114 年 9 月 15 日至 114 年 9 月 30 日,請貴校特教業務承辦人逕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完成第 6 次學障鑑定區間線上提報作業,通報網提報諮詢窗口-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中心李惠萍小姐或民治特教中心蔡佩𡝗小姐。
三、 本案申請對象:
(一) 新提報疑似個案:具本市國小、國中、高中在學學籍之學習表現顯著困難之學生、外縣市轉學至本市之學習障礙學生。
(二) 重新評估:本市國小、國中、高中...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辦理及 114 年 3 月 19 日南市教特(三)字第 1140209552 號函諒達。
二、各校應建立充足鑑定評估人力
1.本市編制內合格特殊教育教師須成為初階鑑定評估人員為原則。
2.本市所轄公私立學校未設立特教班型,須建置一名正式教師擔任初階鑑定評估人員,以健全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篩選轉介服務系統。
三、鑑定評估人員資格說明
1.自 114 學年度起取得鑑定評估人員資格者,應依上開辦法規定完成培訓。
2.若為 114 學年度前已取...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