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鑒於邇來校園性別事件頻傳,請各校於相關校內會議或研習落實宣導教職員工生應遵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稱防治準則)第 6 至 8 條規定:
(一)防治準則第 6 條規定,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二) 防治準則第 7 條規定,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三) 防治準則第 8 條規定,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二、另請學校依據防治準則第 35 條規定,除訂定各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外,並將第 7條及第 8 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本局將另案請各校回報檢視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