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二、依上開規定,本市申請案受理時間訂於 110 年 10 月 1 日(星期五)至 10 月 31 日(星期日)止,說明如下:
(一)國民教育階段申請辦理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及高級中等
教育階段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
1、應由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再由設籍學校協助,於申請截止日後 3 日內彙整完畢,寄(送)達官田區隆田國小,俾利憑辦賡續審議事宜。
2、設籍學校應指派專人至「臺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網站(http://nonschool.tn.edu.tw/)填報相關資料。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未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由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於 110 年 10 月 31 日前親送或掛號郵寄官田區隆田國小憑辦。
三、請各校留意作業期間及截止收件日期,以維護申請人權益。
四、本案承辦學校窗口為官田區隆田國小(臺南市官田區中山路 1 段 127 號總務處),旨揭申請書與實驗教育畫參考格式,可至上開網站文件下載區自行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