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 110年 10 月 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126913 號函辦理。
二、旨揭性平法第 2章及第 3 章規定,包括同法第 12 條至第 19 條。
三、請依前述規定,積極辦理下列事項:
(一)強化校內教職員工生對性平法之認識,提供多元學習環境與教學資源並協助其瞭解相關權益及保障。
(二)對校內教職員工生應提升性別平等意識,並增進對違法情事之敏感度,引導師生省思與覺察課堂中不當或違法的教材、不友善的言詞。
(三)加強校內外課務督導。
(四)暢通申訴管道並落實依法作為,例如提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接受申請調查或檢舉單位之相關資訊供師生知悉。
(五)積極指派人員參加本局或相關單位所舉辦各階段調查專業人員培訓。
四、檢附國教署來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