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收件截止日期: 110 年 9 月 22 日(星期三)
說明:
一、依據本局補助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請領補助要點辦理。
二、欲申請者,需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卹亡給予撫卹令證書、戶籍謄本、其他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四、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之家庭情況(職業欄)務必填寫完整。
(二)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 7 月至翌年 1 月底止,計 7 個月,為第 1 學期;翌年 2 月至 6 月底止,計 5 個月,為
第二學期。學生新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公費,應自申請當年之 9 月份起核給。
(三)制服費每學年第一學期領取 1 次;第二學期申請者減半領取。
(四)學雜費核實補助,惟不得超過請領標準。
(五)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五、請領要點、請領標準如附件,請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