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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筑琪 - 學務處公告 | 2021-08-10 | 點閱數: 262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公共藝術設置審議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辦理。
二、提案單位之設置計畫書,請於旨揭期限內先行提送 1 份至審議機關進行初審,初審後如需補件,將由審議機關電話通知;初審通過後,該案得納入審議會審議。
三、開會通知單將另案通知,隨文併附初審修正意見。
四、請提案單位收到「110 年第二次公共藝術審議會」開會通知後,於會議召開前提送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 1 式 12 份,以及 5 分鐘內簡報電子檔至本府,俾利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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