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提醒各校應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規定,定期製作學生輔導紀錄,請查照。
依據教師法第 32 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18 點前段:「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做成記錄」、學生輔導法第 9 條第 1 項:「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等事項。」、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學生輔導資料,學校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並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爰各校及教師應就學生輔導情況紀錄並妥為保存,又依學輔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核先敘明。
三、次依教育部國民中學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第二版)第六章第一節表 6-3 及第二節學生綜和資料 B 卡及國民小學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第二版)第八章第一節學生輔導資料 B 卡,皆敘及各校可選擇書面或電子化方式由導師填寫每學期至少紀錄一筆輔導資料,並於期末統一收回、盤點並檢
核。爰各校應依前開規定,落實學生輔導資料紀錄。
四、邇來發生有教師於填寫上開輔導資料僅多次重複同一內容、草率紀錄甚或多年漏未填寫直至學生畢業方於同一年補登相關紀錄等廢弛職務之情事,依前開學輔法第 18 條規定,各校應落實輔導工作評鑑工作,有類此情事應落實考評規定,依高級中等以下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本項考
評情形將列入督學到校訪視考核事件,並列入校長年終考核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