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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康貴如 - 輔導室公告 | 2021-04-12 | 點閱數: 262

主旨:行政院與司法院於 110 年 2 月 24 日會銜發布「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請轉知所屬落實辦理相關事宜。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10 年 3 月 19 日台內警字第 1100011217 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業於 110 年 2 月 24 日由行政院與司法院以院臺法字第 1100082788 號及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00005035 號令會銜
訂定發布施行。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係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為落實修法意旨,維護少年最佳利益,並避免其偏差簡稱曝險行為)、其他不利於自我成長或損及他人權益,而有預防及輔導必要之行為(第 2 條)。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整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針對偏差行為少年及其家庭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各項服務方案及預防措施(第 4 條、第 7 條至第 12 條、第 14 條至第 17 條)。
(三)執行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現少年有偏差行為,得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並得採適當方式通知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少年之人、就讀學校(第 5 條)。
(四)除觸法行為、曝險行為( 112 年 7 月 1 日前)由少年法院處理外,其他認有預防及輔導必要之偏差行為,有學籍者由教育機關主責;不利健全自我成長而無學籍者,由社政機關主責;損及他人權益或公共秩序行為而無學籍者,由少年輔導委員會主責(第 6 條)。另因目前部分少年輔導委員會人力資源尚未補足,爰請地方政府教育及社政機關協助辦理本項工作,避免發生漏洞。
(五)未滿 12 歲之人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依有無學籍分別由教育機關及社政機關辦理輔導(第 18 條)。
五、檢附行政院原函、總說明、逐條說明及條文全文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