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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嘉祥 - 本站消息 | 2020-12-14 | 點閱數: 804

一、依據臺南市教育局 109 年 10 月 20 日修訂「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處理疑似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事件注意要點」辦理。
二、相關程序與時效:
(一)學校知悉疑似有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情事,應於 24 小時內進行校安通報、社政通報(關懷 E 起來)及通知督學並登錄臺南市校園安全防護網。
(二)學校於知悉 5 日內召開第一次校事會議決議是否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校事會議成員須依性別比例辦理。
(三)學校於知悉次日起 30 日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予延長,惟延長時間不得逾 30 日,並應通知教師。
(四)學校召開第二次校事會議審議通過調查報告,並於調查報告通過後,應主動提供調查報告予本局及社會局。
(五)於調查報告審議通過後次日起 10 日內完成教評會及考核會審議,併予函知本局審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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