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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姿瑩 - 教務處公告 | 2020-12-11 | 點閱數: 198

一、依據客委會 109 年 12 月 3 日客會文字第 1096101431 號函辦理。
二、客委會為鼓勵落實及推廣客語教學績優之學校,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訂頒「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另為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客家基本法」第 9 條規定訂頒「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
三、 109 年度旨揭 2 項實施計畫申請期限為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四、本案請逕送件至客委會,收件地址:(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17 樓客家委員會文化教育處,信封上請註明:申請「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或「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