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及「臺南市 109 學年度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辦理。
二、為鼓勵教師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後教授本土語文課程及學校發揮專才專用,針對授課教師及專才專用學校予以獎勵。
三、獎勵方式如下:
(一)通過中高級以上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如實際教授本土語文課程達 1 學期且公開授課 1 次者,敘嘉獎 1 次獎勵之。
(二)校內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中高級以上之現職教師(含代理教師)教授本土語文課程總節數占現職教師(含代理教師)教授本土語文課程總節數符合下列比率者,對學校敘行政獎勵:
1、比率達 70%以上未達 80%者,每校嘉獎 1 次 2 人。
2、比率達 80%以上未達 90%者,每校嘉獎 1 次 3 人。
3、比率達 90%以上,每校嘉獎 1 次 4 人。
四、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三點第一項規定之現職教師,檢具參與共同備課、接受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紀錄(留校備查),由各校本權責予以敘獎。
(二)本局將於 9 月底,依各校於國教署人力資源網 2.0 之填報資料,另函文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三點第二項規定之學校提送敘獎人員名單,統一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