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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姿瑩 - 教務處公告 | 2020-09-17 | 點閱數: 257

一、依據該會 109 年 9 月 9 日客會文字第 1096100905 號函、客家基本法第 14 條及國家語言發展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
二、為營造說客語的友善環境,協助政府機關(構)、民間企業及團體,落實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保障民眾聽、說客語之權利,該會提供客語口譯人員及口譯設備支援,輔導協助相關單位推動客華語、客閩語、客英語及客日語口譯服務。
三、檢附該會「109 至 110 年客語口譯服務實施計畫」及文宣資料供參;貴機關(學校)、單位如有需求,請於活動前 1 個月至網站(網址 https://forms.gle/dYibLtKrMJi5t1V49)「線上申請」,申請期程自即日起至 110 年 5 月 31 日止,口譯服務至 110 年 6 月 30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