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於 109 年 8 月 3 日函頒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相關修正內容涉及「不得於下課時間實施」及「學生異議即應停止執行」,致嚴重違反「學生最佳利益」並生「教師輔導管教實施困境」等情,先予敘明。
二、本會業於 109 年 8 月 17 日發函教育部反應上開事項,同時提醒學校(教師會)暫緩於校務會議通過旨揭辦法修正在案,另於 109 年 9 月 1 日拜會教育部反應相關程序及實體爭議。
三、爰教育部 109 年 9 月 16 日發佈即時新聞,並函文週知,說明有關「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修訂,原意係避免使用「禁止學生下課」之方式來處罰學生,惟用字易生誤解,教育部將重新檢討該注意事項之文字內容後,再行頒布。
四、綜上,本會除建議學校維持原辦法外,賡續將積極要求教育部進行協商,並充分反應教學現場之意見,俾利學校落實輔導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