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5 月 20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049006 號函辦理。
(一)國內具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單科型、技術型、綜合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及特別類型教育(包括特殊教育、藝術才能及體育)相關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或教師,包括:
1、課程、教學或評量專家學者。
2、領域、學科、群科之專家學者。
3、領域、學科、群科之教師。
(二)領域、學科、群科之教師。
(三)課審會之任務如下:
1、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
2、學校課程修訂原則之審議。
3、其他依法應由課審會決議事項。
(四)為使課程綱要審議過程公開透明,課審會所召開之會議,將作成會議紀錄及委員發言摘要,併同委員姓名公開。
(五)課審會審議大會委員具非政府代表身分之委員候選人,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3 條之 1 規定,由行政院提名後,提交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以過半數同意,再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三、請貴校(單位)推薦課審會委員參考名單前,先徵詢受推薦者擔任課審會委員之意願,並確認其同意配合公開姓名及發言摘要。
四、隨文檢送教育部來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