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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翁惠瑜 - 學務處公告 | 2020-05-27 | 點閱數: 306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9 年 5 月 25 日府社團字第 1090623547 號函辦理。
二、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一、開立收據。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前項政府機關(構)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三、次依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略以:「政府機關(構)...依本條例第 6 條辦理公開徵信時,應至少每 6 個月刊登捐贈人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遇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勸募時,應至少每月刊登之。前項基本資料,應包括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日期、捐贈用途及第 9 條各款事項。...。」衛生福利部 104 年 5 月 11 日衛部救字第 1040109427 號函略以,各級政府機關(構)不論主動發起勸募或被動接受捐贈既受公益勸募條例規範,更應考量民眾對政府責信有更高期待之立,允宜類推適用同條例第 16 條及施行細則第 9 條開立收據之相關規定,以昭公信。
四、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俾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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