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3 月 18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90040227 號暨 109 年 3 月 20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90042417 號函辦理。
二、因應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之教學輔導教師證書十年期滿失效須換證,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旨揭計畫。
三、旨揭計畫對象係指 100 年度以前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認證資格之現職中小學教師及校長,含臺北市政府認證之教學輔導教師。
四、 109 學年度教輔換證作業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換證條件採 2 種方式擇一進行(詳如附件 1 實施計畫):
1、於持有證書期間獲邀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且完成 2 項相關教學輔導事項之一,得參與換證回流研習後換發證書。
2、於持有證書期間未完成教學輔導事項,得經學校推薦參與換證回流研習,並執行 4 項專業實踐事項,審查通過後換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