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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嘉祥 - 本站消息 | 2020-04-17 | 點閱數: 354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9410日南市社助字第1090443825號函轉知。

二、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1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予敘明。

三、為落實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1項規定,請貴校轉知,倘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填報通報表傳真至該局或個案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四、檢附臺南市社會局社會救助案件通報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