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各級學校於接獲本局函轉社政主管機關轉知「保護令」及「家庭暴力事件」時,無需再通報社政機關,亦無須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請加強宣導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2 月 26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90026861 號函辦理。
二、有關法院核發命家庭暴力事件之相對人遠離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之保護令,請學校研議執行該學生之就學安全計畫事宜,係依教育部 103 年 6 月 4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30070654 號函(諒達)轉知衛生福利部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處遇辦理原則」辦理,先予敘明。
三、依上開辦理原則,學校可能收到未成年子女「目睹家庭暴力之輔導知會單」或法院核發命家庭暴力事件之相對人遠
離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之「保護令」,該等資料中之案件係經社政主管機關開案服務或經法院裁定有需特別保護者,爰已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第 1 項所定教育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之「疑似」情形,學校接獲該等資料無須再通報主管機關(社政),自亦無須再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
四、惟倘各校於處理該等目睹家庭暴力學生之輔導或執行安全計畫過程,知悉學生再有目睹家庭暴力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時,即應依法於 24 小時內完成通報(教育部 105 年 12 月 21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50177830 號函諒達)。若該保護令之相對人違反保護令所定應遠離學校之規定者(已涉違反保護令罪),應請報警或通知地方警察分局之家防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