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北市政府辦理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發給要點」辦理。
二、本案發給要點業於 104 年 3 月 3 日修正通過,有關新住民獎助學金申請資格、發給名額及發給比例依照新修正法規辦理。
三、本市為獎勵新住民子女學業表現,並扶助關懷清寒新住民子女完成其學業,爰提供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以茲鼓勵向學。
四、 104 年度本獎助學金因配合年度財源增加,將調增各類組獎助學金錄取名額,請參照附件。
五、本案申請日期自 104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17 日,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截止日前(依據前開要點第 7 點規定為 3 月 15 日,因遇假日順延)交由所就讀學校初審:
(一)申請表(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二)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
六、請各申請學校於 104 年 3 月 31 日前(以郵戳為憑)檢附相關文件郵寄(送)至本局委託之複審學校本市文德國小(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 179 號)邱朝基主任,郵寄信封請加註「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七、請各申請學校依據前開要點及作業期程辦理,其中「獎助學金申請清冊」之電子檔,請務必寄至本市文德國小邱朝基主任電子信箱(chartji@gmail.com),俾利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