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5 月 26 日臺教文(六)字第 1060073335 號函辦理。
二、為辦理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國際教育相關業務,教育部將於 106 學年度商借國立高中、職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 1 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5. 具備全民英檢(或相當)中級以上英語能力者優先考量。
6.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商借期限:自 106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7 月 31 日止,表現良好者可續聘,以 2 年為限,其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以延長 3 次為限,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 1 年。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13 樓)。
(四) 辦理業務:以國際教育相關業務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檢附徵才訊息、商借教師簡歷表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各 1 份。請於 106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一)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聯絡人王老師電子信箱(pocomay@mail.moe.gov.tw),電話(02)7736-6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