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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邱儀甄 - 教務處公告 | 2017-02-10 | 點閱數: 315

校內收件截止日: 2 月 24 日(五)中午前

說明:

一、依據本局補助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及請領要點辦理。

二、本學期新申請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予撫卹令證書、戶籍謄本、其他證

        明文件及申請書。

三、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前已核定有案者,請檢附切結書、收據、委託經費收支清單、印領清冊(請用新表,勿用舊

        表,並加蓋申請人私章及關防)及原核定公文(全或半公費)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職章)。

四、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之家庭情況職業欄務必填寫完整。

(二)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 7 月至翌年 1 月底止,計 7 個月,為第一學期;翌年 2 月至 6 月底止,計 5 個月,為

       第二學期。

(三)制服費每學年第一學期領取 1 次,第二學期核給全(半)公費者減半領取。

(四)學雜費核實補助,惟不得超過請領標準。

(五)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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