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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吳麗珠 - 本站消息 | 2016-09-30 | 點閱數: 566
轉知有關修正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發給規定,自 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一案,相關疑義說明如下:
(一) 發給對象:
1 、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 2 萬 5 千元以下者
2 、「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包含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者)
(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
3 、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包含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者)
(二) 不予發給對象
1 、退休公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2 、退職政務人員
本點相關疑義說明
Q1 :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修正為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 2 萬 5 千元以下
A1 :二者並不一定相同,因為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為實際才能支領,是否和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完全相同?
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 2 萬 5 千元以下;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所指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 2 萬 5 千元以下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
舉例說明: A 係為兼領二分之一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每月實際支領二分之一月退休金金額為 13,000 元,則 A 符合支領年終慰問金之資格(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 2 萬 5 千元以下;);不符合支領三節慰問金資格(因為要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是以 A 的。
原全額退休金為 13,000*2=26,000 元
Q2 :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如何計算原全額退休金? ,超過 2 萬 5 千元)。
A2 :以其現行新、舊制所領之每月月退休金額,再回算應支領全額月退休金金額。
舉例說明: B 退休公務人員俸點為 520 ,其為兼領二分之一月退休金人員,其退休核定函之舊制月退百分比為 70%;新制月退百分比為 26%。
其現行每月兼領 1/2 月退休金為
【舊制:( 34430*70%+930 )*1/2=12,516 ;新制:( 34430*2*26%)*1/2=8,952 ;每月兼領 1/2 月退休金為
12,516+8,952=21,468】
回算其應領全額月退休金為 21,468*2=42,936 (>25,000 ,不符合支領三節慰問金資格)
Q3 :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金額是否含括月補償金?
A3 :是,包含月補償金。
Q4 :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除了可支領特別照護金外其同時也符合支領三節慰問金,其自 106 年 1 月 1 日後是否能再支領三節慰問金?
A4 :因其退休時係為支領一次退休金,依據本次修正規定,不再發給三節慰問金。
Q5 : C 機關(學校) C 員之前退休時因不符合三節慰問金照護對象爰未列入發給名單,但該員因支領月退休金金額為 2 萬 5 千元以下,是否符合新修正規定可支領三節慰問金?
A5 :因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其照護對象修正為三類人員,是以只要符合該三類人員條件即可支領,爰 C 員可支領三節慰問金。
Q6 :撫卹遺族原有支領三節慰問金者,是否還可支領?
A6 :撫卹遺族照護係依照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規定照護,爰仍依該規定辦理照護發給。
Q7 :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原支領三節慰問金者,是否還可支領?
A7 :依據臺南市政府 105 年 9 月 21 府總字第 1050967531 號函略以,有關各機關學校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三節慰問金酌贈事宜,仍得比照原規定斟酌經費情形自行辦理,不適用行政院 105 年 9 月 8 日院授人給揆字第 1050053161 號函修正規定,爰仍可繼續發給。
Q8 : D 機關一退休人員退休時係支領一次退休金,但其退休時係因為因公成殘辦理退休,試問其是否能支領三節慰問金?
A8 :該員其退休原因係為因公成殘辦理退休,是以不論其為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皆可支領三節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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