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張佳燕 - 輔導室公告 | 2016-09-02 | 點閱數: 352

臺南市立永康國中105學年度第一學期身心障礙學生臨僱助理員甄審相關規定

一、報名資格:

  (一)品行端正、儀態端莊、身心健康、口齒清晰、無不良紀錄,富教育熱忱兼具愛心與耐心之人員,

        並足以適任本職者。

  (二)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第 6 條規定應具備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

        具同等學歷之資格者,以具有特教相關背景者較佳。

  (三)具備良好溝通能力,應對進退得宜者,及具有電腦基本文書處理能力、書寫工作日誌及填報各種

        報表之能力者。

  (四)凡有以下任一事項者不得參加甄選,若已錄取者經查證屬實,將取消資格並應負法律上之責任:

     1 、曾犯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妨害自由或擄人勒贖之罪,經判決確定者。

     2 、曾犯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或第二百二十一條

        至第二百三十五條各罪之一,經判決確定者。

     3 、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之罪,經判決確定者。

     4 、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罪,經判決確定者。

     5 、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及有家暴前科或列管在案者。

   (五)有教師助理員經驗者。

二、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105 年 09 月 6 日(星期二)中午 16 時 00 分止,逾時不受理。

三、報名方式:

   (一)簡章索取:可至本校特教辦公室索取,或逕自於公告網頁上下載列印使用(報名表、自傳)

   (二)採親自送件( 105 年 09 月 6 日(星期二)中午 16 時 00 分止)填妥報名表(如附件 1 ),送至本校輔導室特教組辦理,報名時須檢附身份證件(身份證、駕照、健保卡擇一)及最高學歷等證明文件正本,現場驗畢後歸還,不接受通訊報名。

四、報名地點:本校特教辦公室,電話: 06-2015247 轉 8801 ,地址:台南市永康區中山路 43 號。

五、甄選事項:

    (一)甄選日期: 105 年 09 月 7 日(星期三)早上 8:30

    (二)甄選方式:一律採取書面審查。

    (三)甄選地點:本校輔導室特教組。

    (四)審查資料:報名表、身份證件影印本、最高學歷等證明文件影印本、自傳(含相關經歷)。

六、工作內容:

  (一)教師助理員之工作定位為「教師助理員」,舉凡學生之生活自理、課業指導、行動能力,   

       均請教助員從旁協助。

  (二)教師助理員依學生在班級內之學習需要,協助老師進行相關之服務

  (三)協助處理學生之偶發事件(受傷、情緒失控、疾病、健康維護工作…等)。

  (四)在特教教師督導下,協助評量、教學、生活輔導、通知學生上課及家長聯繫等事宜。

  (五)維護學生參與校外參觀教學活動之安全。

  (六)應出席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

  (七)每日需填寫服務紀錄表及時數檢核表,並於每月呈報資料組並上特教通報網登錄。

  (八)依市府舉辦之特教研習,主動報名參與,並登錄特教通報網。

  (九)錄取人員仍應依權責呈報臺南市政府核准始行生效,並每年須參加 9 小時以上之特教研習。

 

七、錄取公布: 105 年 09 月 7 日(星期三)下午於本校網站及市府網站公告,並電話個別通知。

八、附則:

(一)本計畫依審查成績高低排序錄取,正取 1 名,備取 1 名。

(二)免繳報名費。

九、報到:

(一)報到日期:依市府公佈核准日期,再電話通知。

(二)報到地點:永康國中特教辦公室

十、遴用:

(一)僱用期間:須於臺南市政府公告核准補助後始可正式進用,時間暫定為 105 年 9 月初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並視補助款項額度決定服務日數;經費由市府專款補助,惟當進用原因或經費來源消失時,將同時無條件解聘。

(二)僱用薪資:本案僱用之特教鐘點助理員,依市府公告核定方式支薪,原則上以鐘點費方式支應,每小時以 120 元(含勞、健保)計,每天預計 4-8 小時、一週 20-40 小時,俟市府核定做調整。

(三)本案係屬購買「特教服務」性質,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奉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並應依規定辦理勞保(含職傷)、健保及勞退。

(四)候用特教鐘點助理員如欲於僱用存續期間內辭職,應於兩週前以書面通知本校,遺缺由備取遞補

十一、注意事項:

(一)如發生偽造報名證件,取消該員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二)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及第三十三條之情事者,取消其資格。

十二、本規定不及詳備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規定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