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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洺榤 - 教務處公告 | 2016-07-15 | 點閱數: 474

說明:

一、依教育部規定與課程需要,請報名參加本市教師專業發展評鑑進階實體研習之教師,務必攜帶教學檔案出席,教學檔案格式不拘(若為電子檔,可自行攜帶筆電),亦可借用他人之檔案。
二、本市初階研習辦理 1.5 天,不提供現場報名,亦不提供補課。
三、進階研習辦理 3 天,不提供現場報名,若教師需補課者,請留意下列事項:
(一)請自行列印研習證明單(如附件 1),並於本年度完成補課,研習證明單請於完成研習後請承辦學校核章,並於 105 年 9 月 30 日前交寄回本市教專中心(進學國小)李小姐處,作為本市核發研習證明之依據。
(二)補課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需另外報名。
(三)講義與相關資料,請補課教師自行攜帶至補課場次。
(四)每一場次之課程科目相同,惟每日授課科目不盡相同,請補課教師務必留意各場次課表之規劃,並請於補課前連繫需補課之學校單位進行確認,以免影響教師權益。
四、檢附本年度初階研習與進階研習課表如附件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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