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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洺榤 - 教務處公告 | 2016-06-20 | 點閱數: 505

一、依據「臺南市國中小學校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計畫」:

  凡每學年度研習時數達 54小時以上之教師,並具公開知識分享成果者(經學校同意辦理三人以上公開觀課至少 1 節以上或公開發表教學成果至少 1 節以上,並留有書面資料成果者),由所屬學校建立審核機制於次學年度開學前,自行核予嘉獎 1 次。

 

二、請 104學年有辦理公開觀課的老師,於6/24(五)提供研習時數達54 小時以上的研習紀錄上課相片簽到表上課教材至教學組,以統一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