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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洺榤 - 教務處公告 | 2016-06-01 | 點閱數: 340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6 月 1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50513928 號函及教育基本法(附件)第 6 條規定辦理。
二、請各校與校外宗教團體協同進行教學活動,包含到校教學、參訪及戶外教學,請各校應秉持教育基本法第 6 條教育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三、請各校與校外宗教團體接洽時,關於教學的進行方式及活動內容,應本教育中立原則,並提醒授課、辦理人員均須依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