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5 月 6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50061739 號函辦理。
二、參與對象
(一)104 學年度(以下簡稱本學年度)參與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以下簡稱教專評鑑)之學校人員:
1、連續辦理三年以上(含逐年期、多年期)學校:每校至多 3 件。
2、未滿兩年之學校:每校至多 2 件。
(二)本學年未參與教專評鑑之學校中,已完成各類評鑑人員認證之教師:仍可參加,每校至多 2 件。
(三)前一學年度獲特優獎項之人員,請隔年再行參加甄選。
三、本甄選作業分 3 階段(詳如附件),說明如下:
(一)初審階段:請於 105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二)複審階段:本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於本( 105 )年 8 月 15 日完成,並於本( 105 )年 8 月 31 日前提送臺北市立大學參加決審作品。
(三)決審階段:教育部於本( 105 )年 10 月 15 日前完成。
四、於 104 學年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會議時,審酌校內教師資料,薦送優良教學檔案,並於 105 年 6 月 30 日前將推薦所需資料交寄至本市教專中心綜合規劃組(進學國小)李小姐處,並請註明( 104 學年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優良教學檔案甄選資料)。
五、本甄選案相關事宜公告於臺北市立大學學習與媒材設計學系官網(http://lmd.utaipei.edu.tw/bin/home.php),倘有未盡事宜請逕洽何芃誼助理,電話 02-23113040 轉 8422 、 8423 ,電子信箱:rs327@ms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