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年 4 月 1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50043734 號函辦理。
二、請本校有通過教師即日起至 4 月 27 日(星期三)中午12 時前填妥資料如附件後,回寄至教學組信箱tn202000@tn.edu.tw ,相關資料說明事項如下:
(一)旨揭所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係指由教育部主辦之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客家委員會主辦之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惟查 104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未收取報名費用,爰不納入本年度補助範圍。
(二)本案補助對象為 104學年度聘期內,通過 104 年度閩南語或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之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
(三)長期代理教師定義請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各地方政府訂定相關行政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