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1 年 1 月 6 日府法規字第 1001016436A 號令發布之「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辦理。
二、本辦法獎助對象:指設籍於臺南市且於申請獎助之前一學年(103 學年度: 103 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7 月 31 日),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各類科競賽或展覽活動,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於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之資賦優異學生。
三、資賦優異學生得填具申請書,檢附特殊表現優異證明,於 105 年 3 月 30 日(星期三)前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
四、「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及 104 學年臺南市資賦優異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