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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洺榤 - 教務處公告 | 2016-02-22 | 點閱數: 394

說明:
一、教育部以「全球參照、在地統整」為規劃方針,並依循《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白皮書》揭櫫我國理想教師圖像,據以研發 10 大教師專業標準及 29 項教師專業表現指標,展現我國對教師專業知能與態度之期許,並於師資養成及專業發展各階段形塑教師應具備的能力,彰顯教師為專業工作者之專業形象。
二、本教師專業標準包含教育專業、學科教學、教學設計、教學實施、學習評量、班級經營、學生輔導、專業成長、專業責任及協作領導等面向,可作為各師資培育之大學、縣市政府、各級學校及教師規劃下列事項之參考:
(一)師資培育大學規劃職前師資培育課程。
(二)師資培育大學與中小學/幼兒園安排師資生實習輔導與評量。
(三)教育主管機關辦理教師甄選及精進教師專業成長措施。

(四)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單位規劃教師專業成長活動。
(五)教師自主終身學習及落實教師專業成長。
三、本教師專業標準可選用部分標準及表現指標試用或融合校本或在地特色,逐步協助教師達到專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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