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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何慧真 - 輔導室公告 | 2016-02-17 | 點閱數: 332

臺南市 105年慈孝家庭楷模選拔及表揚活動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教育部 105年度補助地方政府推展家庭教育計畫。

(二)教育部推動全國慈孝家庭月-家庭有愛、孝道永傳之教育論述。

二、目的:

(一)藉由慈孝家庭楷模選拔及表揚,喚起國人表現慈孝、重視行孝的美德,發揮典範學習效果,倡導國人於生活中具體展現慈孝行動。

(二)鼓勵親子雙方對彼此表達關懷、慈愛與尊重之態度,展現親子之間融洽的互動,營造「父母慈、子女孝」之溫馨、和樂家庭,以落實家庭教育法之精神。

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二)主辦單位: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

(三)協辦單位: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四、參加對象:

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為高中職、國中、國小學生3組,且於5年內未曾獲內政部「孝行獎」及教育部「慈孝家庭楷模」表揚者。

組別

對象

國小組

全國公、私立國小及國小補校學生之家庭

國中組

全國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之家庭

高中職組

全國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完全中學高中部學生及五專前三年學生之家庭

五、選拔標準:

(一)以「家庭」為楷模選拔對象,家庭成員表現須符合「父母慈、子女孝」之精神,其慈孝表現可多元化呈現,並能展現家庭平日營造溫馨、和樂的氛圍為主,因此選拔標準以親子互動關係為依據:

1.父母(或家長,以下同)平時能以慈愛而不溺愛、嚴格而不嚴厲、說理而不強求、關心而不干預、公平而不偏心、參與而不介入、彈性而不固執、鼓勵替代懲罰、身教重於言教、順性因勢利導等教養態度與子女互動。

2.子女能做到對父母有禮貌、分擔家務事、關心體貼父母、友愛兄弟姐妹、保護自己身體健康、注意自身安全、不讓父母操心、謀求自我充分發展、學習跟人和諧相處、養成良好習慣,保持端正品德,行為表現合適有禮、與長輩建立親密關係等互動表現。

(二)參考上述父母、子女互動關係描述,具體描述親子間平日相處事蹟、故事,例如:子女可寫下父母所做令其覺得是最幸福的兒女、過生日時以父母為主角的具體孝親行動表現;父母則寫下子女所做令其最為感動的具體事蹟,選拔時將以溫馨感人且能展現「父母慈、子女孝」核心精神為優先考量。

六、選拔方式:推薦、初審及決審三階段辦理

(一)推薦

1.推薦方式:得由當事人採自我推薦或他人推薦,擇一方式辦理。

( 1)自我推薦:由參選家庭自我推薦,並由父母與子女雙方相互寫下平日互動之事實,如子女年幼無法書寫,可以繪畫等創意方式代替文字表達。

( 2)他人推薦:可由第三人(如學校教師等)協助推薦之家庭成員,撰寫平日互動中發覺「父母慈、子女孝」之感人事蹟推薦書表等資料。

2.推薦程序:無論採以上任一方式,均需經由當事人就讀學校召開「105年慈孝家庭楷模選拔會」審查後,再由學校推薦,並於推薦書加蓋學校印信、校長簽章後,具函送交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進行初審。

(二)初審(臺南市):

1.請各校於105311()將推薦(以郵戳為憑)之相關資料送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73066臺南市新營區秦漢街1182F,註明「慈孝家庭楷模選拔」)

2.完成送件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推薦人員相關資料,無論是否入選,均不另退還。

(三)決審(全國):

1.由教育部邀集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決審會,並得邀請各初審單位代表列席說明。

2.決審會就各初審單位提報之名單,1054月中旬審查決定全國慈孝家庭楷模。

3.決審會成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初審選拔名額:

依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總計選出 25名,並得從缺。

各分組類別

國小組

國中組

高中職組

選拔名額

10

10

5

 

八、獎勵與表揚:

(一)本市初審獲獎家庭楷模另擇期公開表揚,由本市家庭教育中心致贈獎狀1幀及圖書禮券新臺幣5,000元。

(二)獲獎家庭之優良事蹟經當事人同意者將供作本市家庭教育中心宣導之用。

(三)依初審結果擇優報送教育部進行全國決審,獲全國慈孝家庭楷模者,另由教育部致贈獎座(牌)、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1元。薦送未獲表揚者,由教育部另致贈入圍獎狀一幀。

(四)各校或初審單位所送之被推薦人員,如未能獲得教育部表揚,得逕依權責自行辦理表揚事宜,以資鼓勵。

九、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款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推薦書格式(如附件),請自行繕印或至本市家庭教育中心網站(網址:http://family.tn.edu.tw)活動訊息下載。

十一、其他:

(一)各初審單位對於被推薦人員,在教育部核定前,如發現有不適宜推薦之理由情事發生,應函報教育部取消原推薦案;且最近3年內如有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請勿推薦(各初審單位得請受推薦人員出具切結書)。

(二)自我推薦或薦人於審查期間,如有關說情事,得取消其入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