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新住民子女
申請類別:
1.優秀獎學金(104-1 在學成績總平均 90 以上且無重大違規)、
2.清寒助學金(104-1 在學成績總平均 60 以上且無重大違規)、
3.特殊才能獎勵金(詳細比賽內容請參閱附件)
申請時間:105 年 2 月 15 日-3 月 4 日(五)
【請申請同學務必在此期間繳交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因尚需行政作業時間】
獎學金: 5000 元
繳交文件: 1.申請表(請自行下載附件計畫中的最後 2 頁,或到輔導室領取填寫)
2.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
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104-1 學期成績單(請盡早到教務處註冊組申請,以免錯過申請時間。在學成績
需以總平均為申請依據,如檢附加權平均成績,恕不予受理)
4.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申請清寒助學金的同學需繳交,且需是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才能受理)
5.全國得獎成績證明(申請特殊才能獎學金的同學需繳交,且是最近 3 年內,由主
辦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
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語文競賽、全國聽覺障礙
國民國語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
之主辦單位所出具之全國得獎成績證明(如:獎狀、獎牌、獎座等足資證明個人
姓名之文件或物件)或入選國家體育代表隊之當選證明文件,作為申請依據。)
繳交資料地點:輔導室資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