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105 年 1 月 13 日賑基字第 0001050005 號函辦理。
二、申請時間:自 105 年 2 月 10 日起至 105 年 3 月 10 日止受理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資格: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 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 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四、前揭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 3 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 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五、符合上述申請辦法相關規定者,請依該辦法第五點申請方式備妥相關證明文件,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 請者相關文件後寄交該會申請(免備文)。
六、旨揭申請辦法及申請表單可至該會網站(網址: http://www. rel.org.tw/)首頁→章程法規→業務法規→財團法人賑災基 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下載使用。
七、若有申請疑義,請逕洽該會,聯絡電話:(02)89127636 。
八、請符合資格學生依限提出申請。
九、申請法及申請書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