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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洺榤 - 教務處公告 | 2016-01-22 | 點閱數: 280

說明:
一、依據本市 104 年 12 月 7 日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第 4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申請本市 104 學年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初階評鑑人員認證者,需繳交表單如下:
(一)教學者之教學自評表( A )。
(二)評鑑者所寫之觀察前會談紀錄表( B-1 )。
(三)評鑑者所寫之教學觀察表( B-2 )。
(四)評鑑者所寫之教學後回饋會談紀錄表( B-3 )。
(五)評鑑者所寫之評鑑綜合報告表。( C )
(六)教學者之專業成長計畫( D )。
(七)評鑑者所寫之教學觀察手寫稿。
三、申請認證教師請備妥前揭表單申請初階評鑑人員認證,請自留一份正本,給予教學者一份,並繳交貴校承辦人一份俾利送局審查。
四、前揭資料收件日期由本局另案發布。
五、各項表單如附件,相關資料電子檔亦可於本局課程發展科文件下載區下載。